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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摘    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6年11月22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对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违规行为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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