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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作者姓名:周道平
作者单位:重庆市环保局
摘    要:《环保法》第三十六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嗓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都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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