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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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已经2006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局长李毅中2006年10月25日一、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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