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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亟待立法保障
引用本文:李家友,雅彦.职业安全亟待立法保障[J].现代职业安全,2006(11):28-30.
作者姓名:李家友  雅彦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安监局
摘    要:《安全生产法》还不具备自立门户的条件,所以必须有自己的法律部门归属。按照国际惯例,以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为目的安全法律,属于劳动法律部门;然而,从现行《安全生产法》的内容来看,却更适合于进入经济法律部门。因此,笔者呼吁尽

关 键 词:职业安全  安全立法  《安全生产法》  安全法律  保障  劳动者  国际惯例  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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