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在比赛中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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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诚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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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张红是一家机械厂业余女子足球队的运动员。1996年5月1日在市体委组织的庆“五一”女子足球比赛中,不慎被对方某制药厂业余女子足球队的队员张莉莉踢伤,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住院治疗两个月有余伤愈,共花去医疗费用6千多元,由于她本人在比赛中既没犯规又无其它过错,故认为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其后,张红找了市体委、本人的单位及张莉莉和其所在的某制药厂,请求解决她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但他们都说体育比赛中受伤是意外事故,他们没有过错,因此没有义务承担医疗费。那么,张红的住院医疗费用是否应由本人承担?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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