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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侵权主体边界研究
摘    要:<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致污性生产企业的环境损害行为时常发生。致污性生产企业并不是污染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仅是污染物的生产者和处置者。该类公司一般不自行对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以买卖合同并支付补贴等形式交由其他公司处理。致污性生产企业是否可以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侵权主体,从而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责任,是司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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