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非法使用童工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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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亓雨,李苗地.谈非法使用童工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J].中国劳动科学,2012(9):5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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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亓雨 李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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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山东糊台市芝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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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但有些负责人疏于管理,加之当今“用工荒”问题严重,往往招用一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会给用人单位自己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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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使用童工 案件 用人单位 未成年人 “用工荒” 身份证明 身心健康 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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