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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非法使用童工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
引用本文:亓雨,李苗地.谈非法使用童工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J].中国劳动科学,2012(9):56-57.
作者姓名:亓雨  李苗地
作者单位:[1]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山东糊台市芝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但有些负责人疏于管理,加之当今“用工荒”问题严重,往往招用一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会给用人单位自己造成经济损失。

关 键 词:非法使用童工  案件  用人单位  未成年人  “用工荒”  身份证明  身心健康  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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