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规定不乏模糊争议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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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铭君.“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规定不乏模糊争议之处[J].环境工作通讯,2014(3):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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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铭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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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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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相关构成要件做出解释,统一法律适用,同时进一步降低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解释》的出台严密了刑法保护网,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与欠缺,为刑事司法提供了具体指导。但是如同立法一样,司法解释在解决现有法律的漏洞和矛盾的同时,必然会形成新的漏洞、新的矛盾。本文将对《解释》第1条第2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规定中诸多不明晰之处加以梳理,进而提出自己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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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险废物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 模糊 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 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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