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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残程度”和“重伤范围”有何区别?
引用本文:熊向清.“致残程度”和“重伤范围”有何区别?[J].劳动保护,1993(3).
作者姓名:熊向清
作者单位:劳动部保险福利司保险处
摘    要:《劳动保护》编辑部: 贵刊1992年第9期推荐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其内容是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显然是在重伤范围之内,但又只讲“伤残等级是伤残待遇的依据”,没有明确与重伤的关系,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与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的关系。我们认为,“致残”已达到重伤范围。可是《鉴定标准》只讲工伤待遇,不明确与重伤关系。到了企业,不论工伤、重伤还是工伤的待遇都在劳动工资部门处理。可否把《鉴定标准》作为《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的具体补充文件来处理重伤定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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