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事故范围界限的定性应按哪个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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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旭荣,姜常国.重伤事故范围界限的定性应按哪个文件执行?[J].劳动保护,19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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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旭荣 姜常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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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哈尔滨农场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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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部: 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界限定性问题,现在国家有两个规定,即(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GB6441──86国家标准中规定的105天的损失工作日。应该执行哪个?姜常国同志: 《劳动保护》编辑部转来了你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界限的定性应按哪个文件执行的询问信。现答复如下: 现行确定重伤事故的文件,仍是(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劳动部试行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的通知”。GB6441──86国家标准是受伤后如何计算被伤害者的损失工作日的依据,而不是划分轻重伤的标准。重伤事故范围界限的定性应按哪个文件执行?@旭荣$劳动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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