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涉及的犯罪与刑罚 |
| |
引用本文: | 张福雯.《安全生产法》涉及的犯罪与刑罚[J].安全,2003,24(1):46-48. |
| |
作者姓名: | 张福雯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摘 要: | 《安全生产法》主要涉及的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是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一类的犯罪之中,具体的罪名有“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这一类的犯罪,在主体上一般是特殊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犯罪;在客体上危害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方面,法律明文规定了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故意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法 犯罪 刑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事处罚 法律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