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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引用本文:汪和平,冯上新.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环境污染纠纷[J].中国环境管理,1989(2):20-21.
作者姓名:汪和平  冯上新
作者单位:江西景德镇市环保局,江西景德镇市环保局
摘    要:我国的环境法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逐步走向完备。怎样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环境管理,依据环境法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纠纷,这是我们环境工作者应重视的一个问题。我局在1986年依据“水法”比较妥善地处理了一起工业废水污染养鱼塘,造成鱼苗大量死亡的纠纷案,是我们依法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一个好例子。一、概况景德镇市竟成乡后街村养鱼塘,座落在市生猪仓库南,皮革厂西、分上、下两塘,面积约20余亩。1986年1月4日,2月2日,4月2日3次投放鱼苗入塘,由于渔业用水受到污染均造成死亡。第3批鱼苗死亡之后,承包户马胜佑于4月6日发现市建材厂下水道与渠道汇合处有乳白色的石灰水

关 键 词:环境法  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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