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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伤残津贴数额有异议应以谁为被告
引用本文:蒋同一.对伤残津贴数额有异议应以谁为被告[J].中国劳动科学,2010(8):49-50.
作者姓名:蒋同一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简介 齐某于2000年在工作中因工受伤,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三级伤残。此后齐某按月领取伤残津贴。2008年左右,齐某发现其领取的伤残津贴数额低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经过查询,齐某认为是2003年7月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时改变了计发基数,致使其享受的伤残津贴低于国家法律文件规定的数额,

关 键 词: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待遇  被告  异议  劳动保障部门  职工平均工资  2008年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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