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会保险争议法院应否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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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群佩,张妙法.补缴社会保险争议法院应否受理[J].中国劳动科学,2010(9):5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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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群佩 张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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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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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于2007年3月8日受聘于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发动机配套处工作。2007年5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2008年1月28日,双方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明确了原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850元和最高绩效工资1250元组成。2008年4月2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续订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合同内容与原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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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争议 2008年 2007年 劳动合同 受理 法院 社会 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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