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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会保险争议法院应否受理
引用本文:夏群佩,张妙法.补缴社会保险争议法院应否受理[J].中国劳动科学,2010(9):53-54.
作者姓名:夏群佩  张妙法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于2007年3月8日受聘于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发动机配套处工作。2007年5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2008年1月28日,双方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明确了原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850元和最高绩效工资1250元组成。2008年4月2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续订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合同内容与原合同相同。

关 键 词:保险争议  2008年  2007年  劳动合同  受理  法院  社会  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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