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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代通知金”也属于一裁终局范畴
作者姓名:
周清
作者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对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范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通常所称“一裁终局”。
关 键 词:
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范畴
劳动争议案件
月最低工资标准
仲裁裁决书
2008年
工伤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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