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开始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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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本刊讯2014年10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明确对在我国注册的航运公司中存在6类重点问题,实行重点跟踪监督管理,其所管理的所有船舶均列为重点跟踪船舶。按照规定,存在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即为重点跟踪对象:航运公司无故拒绝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无正当理由对海事管理机构督促整改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所管理船舶发生死亡(失踪)5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经调查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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