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审视--以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司法适用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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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单甜恬,范艳萍.《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审视--以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司法适用为视角[J].四川环境,2023(1):23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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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单甜恬 范艳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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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海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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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基金项目:“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与司法”(2019B35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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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在环境侵权中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但具体适用的规定不足。通过梳理文献以及结合我国首例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例,可知惩罚性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请求权主体不明、赔偿数额不定以及赔偿归属者含糊等问题。为使民法在承担环境公益保护功能同时,减少滥诉、过分阻遏或重复赔偿等问题,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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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典 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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