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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的界限
引用本文:李彩虹.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的界限[J].绿叶,2010(9):69-76.
作者姓名:李彩虹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水'和谐机制研究--基于太湖淮河流域的农村实地调查”(项目编号:07BSH036)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法律规定,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原告证明损害事实,被告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看似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大大减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拿捏证明“损害事实”与证明“因果关系”之间的“度”.两者的界限并不像法条文本上那么明确.要求原告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前者,在本质上与要求证明后者并无二致。为此,需要降低原告举证责任的标准,并引入原告举证的”可接受性”标准与法官自由心证的原则,以体现公平正义。

关 键 词:环境侵权诉讼  举证责任  原告  证据证明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  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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