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反思、重构与不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法评析
引用本文:王守俊.反思、重构与不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法评析[J].现代职业安全,2009(9):108-110.
作者姓名:王守俊
摘    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增加的罪名。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煤矿矿难为代表的工矿企业伤亡事故频繁发生,伤亡人数居高不下。为有效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1997年刑法在借鉴吸收《劳动法》第92条规定的基础上,在分则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1997年刑法中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关 键 词:安全事故  劳动者  重大伤亡事故  立法  重构  工矿企业  事业单位  有期徒刑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