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重构与不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法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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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守俊.反思、重构与不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法评析[J].现代职业安全,2009(9):108-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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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守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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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增加的罪名。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煤矿矿难为代表的工矿企业伤亡事故频繁发生,伤亡人数居高不下。为有效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1997年刑法在借鉴吸收《劳动法》第92条规定的基础上,在分则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1997年刑法中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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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安全事故 劳动者 重大伤亡事故 立法 重构 工矿企业 事业单位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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