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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玩忽职守罪的损失认定问题
引用本文:孙佩生.关于玩忽职守罪的损失认定问题[J].劳动保护,1989(1).
作者姓名:孙佩生
摘    要:我国刑法对玩忽职守犯罪作了规定。玩忽职守犯罪的构成,既要有玩忽职守行为,也要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有无重大损失,是区分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具体尺度。为此,笔者拟就损失认定谈点看法,供参考。 玩忽职守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后果,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人身伤亡; 二是经济损失;三是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 关于人身伤亡的认定。刑法第187条所讲的人身伤亡,是指在生产作业、交通运输、供电、建筑、失火等事故中造成的非正常伤亡。即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擅离职守,对违反操作规程,危害人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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