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变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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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晓兵.澳大利亚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变革[J].现代职业安全,2010(4):8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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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晓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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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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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历史上,澳大利亚各州都采纳19世纪英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特别如1878年工厂法,以及后来的1901年工厂法),因此,直到1970年,每个州都有一部执行英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模式的法令。这个传统法规模式主要依靠一套详细而繁琐的具体标准。它由独立的州监察员负责执法监察,监察员被赋予广泛的监察权力,依靠警告、教育和劝告等执法手段劝戒守法,最后的手段是按刑法起诉。这种传统的标准法规优势在于责任人明确知道自己做些什么,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人员也比较容易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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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健康法规 职业安全 澳大利亚 立法 执法监察 标准法规 执法手段 监察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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