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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办砷厂 咎由自取
引用本文:
罗教忠,唐耀明.违法办砷厂 咎由自取[J].中国环境管理,1986(6).
作者姓名:
罗教忠
唐耀明
作者单位:
湖南娄底地区环保局,湖南娄底地区环保局
摘 要:
湖南省双丰县双乔乡未经县环保局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兴建一炼砷厂,任意排放废水,乱堆乱放废渣,废水和废渣中的砷化物被雨水冲刷注入水场,鱼虾无一幸存;流入农田,则禾苗枯萎。砷厂附近两个茶场种植的茶叶和豆子,含砷量达1.65毫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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