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讲 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的分摊(上) |
| |
作者姓名: | 厉以宁 章铮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 教授(厉以宁),北京大学 博士生(章铮) |
| |
摘 要: | 一、“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及其局限性从一个具体的生产单位来说,假定它在生产过程中破坏了当地或附近地区的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那么它作为环境污染的责任者,显然应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即除了应对受害者交付补偿费用而外,还应当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费用。“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正是针对这一点而言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是正确的。一方面,这一原则确定了环境污染责任者治理的环境、清除污染的
|
关 键 词: | 环境经济学 环境污染 治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