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摘    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改  会议通  个体经济组织  放射性物质  职业活动  用人单位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