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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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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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保护局 自动监控 污染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运行 设施 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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