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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污染防治法》打破环境监察执法瓶颈
作者姓名:
李丹
作者单位:
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摘 要:
新水污染防治法对“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规定部分解决了长期制约环境监察执法的行政强制权缺位问题,有利于督促违法者尽快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而“行政拘留”和“双罚制”作为环境执法手段在新法中的适用,则既是对现行环境保护立法的突破,又是对我国现行环境执法手段的创新。然而,这些有利于环境监察执法的规定也从队伍、装备、执法程序、处罚保障等方面,对环境监察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 键 词:
《水污染防治法》
环境违法行为
监察执法
行政强制权
环境保护立法
执法手段
行政拘留
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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