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条例》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件》解说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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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游成龙.如何适用《条例》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件》解说之十[J].环境,2001(4):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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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游成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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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文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以下简称本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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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设工程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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