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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作者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大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能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报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存在较大、重大事故迟报、漏报,事故信息要素不完整,事故跟踪不及时等问题,特别是部分单位对重大涉险事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反应不灵敏,报送不及时,甚至漏报,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事故处置工作带来影响。

关 键 词:事故信息  生产安全  安全监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国务院令  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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