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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部门对伤害程度作出的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引用本文:施倚.安监部门对伤害程度作出的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J].劳动保护,2008(6):113-113.
作者姓名:施倚
摘    要:编辑同志: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称: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1960年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此类伤害是明显的重伤,属于国务院495号令所称的一般事故,安监部门应当受理并对企业进行查处。但安监部门作为执法部门,

关 键 词:伤害程度  法律效力  事故报告  直接经济损失  重伤事故  生产安全  事故调查  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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