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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要件未成不能起算仲裁时效
作者姓名:赵二良
摘    要:李某于2003年3月到北京某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既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订立任何形式的用工协议。2003年4月12日李某在工作中负伤,由于公司极不配合,于2003年11月10日才取得工伤认定,并于2004年3月30日鉴定为伤残六级。4月公司将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给李某后让他回家不再安排工作,且自2003年6月起既没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也没支付伤残津贴。

关 键 词: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待遇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 中国 劳动合同 解除要件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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