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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业水源污染多责任主体问题探析
引用本文:李辉.水产养殖业水源污染多责任主体问题探析[J].环境保护,2014(15):56-58.
作者姓名:李辉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BRK035);吉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20140418093FG)
摘    要:正【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江苏省大丰市市民吴冬青诉讼丰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主要违法行为】企业排放废水,污染鱼塘水源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污染类型】水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化工、造纸、制药【处罚及执行情况】丰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分别赔偿63.84万元,赔偿已执行到位【案例概要】2011年3—5月,吴冬青承包的一处鱼塘内养殖鱼种陆续死亡。吴冬青认为是因丰杯公司等5家企业向河中排放废水行为所致,遂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并均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丰杯公司等企业的水污染行为与吴冬青鱼塘鱼种死亡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吴冬青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据此减轻丰杯公司等企业30%赔偿责任。

关 键 词:水产养殖  水源污染  多责任主体事件  污染责任纠纷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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