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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油污赔偿问题(续)
引用本文:劳辉.关于我国油污赔偿问题(续)[J].交通环保,1998(1).
作者姓名:劳辉
作者单位: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北京,100736
摘    要:1.6关于我国油污赔偿案情况中国籍船舶在国外发生油污赔偿案的处理,尊重所在国的法律和国际惯例,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例如我“建设”货轮于1974年4月21日在日本鸣门海峡触礁沉没,流出燃油(数量不详)造成污染,按日本法律,通过协商解决,所赔日元,当时折合人民币162.7万元,包括水产赔偿、清污费、打捞补助和其他等一揽子赔付结案。中、外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发生的油污赔偿案件的处理,在我国未加入《69年责任公约》和我国《海洋环保法》颁布生效前,按国际惯例处理;其后,按《海洋环保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至今,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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