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应确立的法律原则 |
| |
引用本文: | 陈梦雨,缪若妮.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应确立的法律原则[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17-19,34. |
| |
作者姓名: | 陈梦雨 缪若妮 |
| |
作者单位: |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 |
| |
基金项目: |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基于市场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及推广》(2013R412050);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创新基础项目《基于市场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3122013240245) |
| |
摘 要: | 政府补偿模式和市场补偿模式本身都存在弊端,而生态系统服务市场的出现,正是对传统市场的突破和创新,其实质是在政府配额与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将生态补偿市场化的过程。实现生态补偿市场化,设计出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市场化的法律制度,离不开对相关法律原则的探究。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法律原则的确立,是建立与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的逻辑起点,因此,结合我国生态补偿模式的基本情况和美国缓解银行制度的成功经验对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应确立的整体性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受益者付费原则等五大法律原则进行了分析。
|
关 键 词: | 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化 缓解银行 整体性原则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