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有关内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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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于2001年发布施行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求,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发展状况,我部组织专家论证后,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申报条件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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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国家职业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人力资源管理师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职业资格 社会经济发展 工作机构 劳动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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