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交强险》需要“正本清源” |
| |
引用本文: | 梁瑞城.现行《交强险》需要“正本清源”[J].安全与健康,2008(6). |
| |
作者姓名: | 梁瑞城 |
| |
作者单位: | 三明市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 |
摘 要: | 《安全法》在其人性化立法取向被公众大加赞美的同时,“交强险”的实践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自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全面启动。交强险被移花接木,成了保险企业掠夺消费者的强力手段,成了伤害交通事故第三者的刀刃。本文拟就“实现以人为本”,同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完善,实践《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基本原则谈谈自己的观点:
|
关 键 词: | 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企业 交通事故 以人为本 安全法 人性化 公众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