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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对策刍议
作者姓名:张梓太 朱卫东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张梓太),江苏省环境保护局(朱卫东)
摘    要:70年代初期,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首次提出“污染者负担原则”以来,许多国家为制止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普遍开始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始建于1978年,排污收费作为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由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法)予以确立的。该法第十八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1982年,国务院又颁

关 键 词:排污收费制度 法律制度 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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