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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商业秘密在先调整工作岗位无需商量
引用本文:吴明顺,李善东.违反商业秘密在先调整工作岗位无需商量[J].江苏劳动保护,2005(11):46-47.
作者姓名:吴明顺  李善东
作者单位: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一、主要案情。被诉人刘某于1992年10月进申诉人金湖县某单位工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从事工程设计、质检等技术工作。1998年9月经他人举报,被诉人将申诉人技术资料及图纸等有关资料带入某企业,正帮助安装调试设备,获得非法收入十万元整。申诉人得知后,随即向公安部门报告,经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察,认定被诉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主观动机和行为,

关 键 词:商业秘密  工作岗位  调整  技术资料  公安部门  劳动合同制  工程设计  调试设备  金湖县  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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