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商业秘密在先调整工作岗位无需商量 |
| |
引用本文: | 吴明顺,李善东.违反商业秘密在先调整工作岗位无需商量[J].江苏劳动保护,2005(11):46-47. |
| |
作者姓名: | 吴明顺 李善东 |
| |
作者单位: | 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
摘 要: | 一、主要案情。被诉人刘某于1992年10月进申诉人金湖县某单位工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从事工程设计、质检等技术工作。1998年9月经他人举报,被诉人将申诉人技术资料及图纸等有关资料带入某企业,正帮助安装调试设备,获得非法收入十万元整。申诉人得知后,随即向公安部门报告,经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察,认定被诉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主观动机和行为,
|
关 键 词: | 商业秘密 工作岗位 调整 技术资料 公安部门 劳动合同制 工程设计 调试设备 金湖县 申诉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