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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湖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现状反思与完善路径
引用本文:彭中遥.洞庭湖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现状反思与完善路径[J].环境保护,2018(15).
作者姓名:彭中遥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摘    要: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上述任务,立足于洞庭湖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地理实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作出了《关于设置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的批复》。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正式组建了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以推行涉洞庭湖环境资源案件的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但由于该制度尚处探索阶段,其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法律依据缺失、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当事人诉讼不便等困境,亟需明确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法律依据与管辖路径,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同时实施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举措,以助力洞庭湖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工作的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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