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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公众”界定研究
引用本文:李卫波,侯可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公众”界定研究[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4).
作者姓名:李卫波  侯可斌
作者单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中心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摘    要:界定"公众"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首要问题。公众可定义为"以特定利益为特征的不特定主体"。特定利益指环境权益,不特定主体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组织等。对于不同类型的主体,其环评公众参与的方向与目的是不同的;对于同一类主体,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主体内部差异,制定有针对性的公众参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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