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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的精神,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调整煤矿井下工人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关 键 词:煤矿井下  岗位津贴  调整  煤矿工人  社会保障  煤炭工业  工资收入  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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