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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的复函
摘    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的请示》(宁环发[1999]1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处理。据此,你局请示所指石嘴山某厂ADC发泡剂生产项目,应当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附: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的请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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