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随合同终止而失效 |
| |
作者姓名: | 林鸿美 |
| |
摘 要: | 某通信企业1999年9月10日与员工郑某签订出资培训协议。协议约定,企业出资送郑某到德国参加技术培训,培训结束,郑某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服务年限未满离开企业,必须承担未完成服务年限的经济赔偿责任。1999年12月1日,企业又同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最后附加了一条内容,凡企业出资培训的员工,必须履行出资培训协议。劳动合
|
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 附加条款 中国 劳动关系 合同期限 出资培训协议 《劳动法》 服务期限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