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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应当实行“按日计罚”——关于惩治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法建议
作者姓名:别涛 王彬
摘    要:是什么“便宜”了环境违法企业?目前,超标排污、擅自闲置环保设施、偷排污水等环境违法现象十分普遍。这类环境违法行为,具有一个共同特性,即持续性。它或者表现为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如擅自闲置环保设施)被企业持续多日,甚至长达数月乃至数年;或者表现为企业连续多次实施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如分多次偷排污水)。对这类具有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执法人员面临“两难”:如果只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明显“便宜”了违法企业,因而心有不甘;如果认定为多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法规依据似又不明,因而心存顾虑。

关 键 词:环境违法行为 持续性 立法建议 惩治 环保设施 超标排污 违法现象 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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