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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组织也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引用本文:毓萍,睿智,素芳.个体经济组织也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J].劳动保护,2005(4):80-80.
作者姓名:毓萍  睿智  素芳
摘    要:案例 2002年5月1日,赖以优、马多仁与福建省某厂办事处签订了租用厂房、场地合同书一份,用于开办塑料厂(以下称注塑厂),从事塑料米拉的加工生产。该厂未经工商登记,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安全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注塑厂在当地招收了包括兰新广在内的数名农民工,但未与兰新广等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兰新广等农民工投工伤保险,工人经简单的培训后便开始上岗操作。

关 键 词:赔偿责任  经济组织  2002年5月  个体  农民工  加工生产  营业执照  工作制度  操作规程  安全制度  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  福建省  合同书  塑料厂  注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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