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济组织也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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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毓萍,睿智,素芳.个体经济组织也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J].劳动保护,2005(4):8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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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毓萍 睿智 素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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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 2002年5月1日,赖以优、马多仁与福建省某厂办事处签订了租用厂房、场地合同书一份,用于开办塑料厂(以下称注塑厂),从事塑料米拉的加工生产。该厂未经工商登记,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安全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注塑厂在当地招收了包括兰新广在内的数名农民工,但未与兰新广等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兰新广等农民工投工伤保险,工人经简单的培训后便开始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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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赔偿责任 经济组织 2002年5月 个体 农民工 加工生产 营业执照 工作制度 操作规程 安全制度 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 福建省 合同书 塑料厂 注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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