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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赔偿中的超标指数法仲裁
引用本文:水振华.污染赔偿中的超标指数法仲裁[J].环境污染与防治,1984(6).
作者姓名:水振华
作者单位: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要“予以批评、警告、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停产治理”。据此,凡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均应依法由污染责任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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