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设立破坏耕地罪的法律依据
引用本文:姜爱林,陈海秋.设立破坏耕地罪的法律依据[J].环境,1996(7):18-19.
作者姓名:姜爱林  陈海秋
摘    要:1.宪法依据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包括耕地)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宪法第12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

关 键 词:破坏耕地罪  土地法  土地管理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