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破坏耕地罪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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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爱林 陈海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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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宪法依据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包括耕地)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宪法第12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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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坏耕地罪 土地法 土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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