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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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建[2005]918号发布日期二OO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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