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中央管理有关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督促煤矿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煤层气抽采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等法规和标准,提出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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