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保安”立法应当走自己的路——报警运营服务业立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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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凌云.我国“大保安”立法应当走自己的路——报警运营服务业立法研究[J].中国安防,2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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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凌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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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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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报警服务业已经具备了立法的条件,公安部法制局已经连续两年将这方面的单独立法列入行政法规立法规划之中,公安部科技局在总结地方立法的经验基础上经过大量的调研,已经草拟了比较成熟的行政法规草案。而保安立法还存在着进一步推进保安公司社会化、市场化,进一步推进有关改革,有关立法草案还比较粗糙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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